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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60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6-7)



    (2021)沪0116刑初6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1,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住江西省。
      辩护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及辩护人华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1为牟利,通过“卡某某”平台搭建“8898卡盟”站点向互联网游戏玩家贩卖“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的卡密。经鉴定,“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系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何某1贩卖“绝地求生”外挂卡密共计2,091个,交易笔数合计1,658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27,416.90元,实际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何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1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地求生》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封存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历次供述及确认的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犯罪,庭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1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1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何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在案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戎治凯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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