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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7101刑初110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6-7)



    (2021)沪7101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贤婷,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滕刚、郑贤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球蟒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闲鱼网账号以“笔记本电脑”、“佛箱龟”名义向青海买家赵一龙(另案处理)出售蟒蛇三条,收取费用后通过顺风车带货方式分二次将蟒蛇发往赵一龙处。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涉案三条蟒蛇属于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对其所犯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球蟒已移交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爬行馆。
      2021年5月11日,王某某与上海动物园签订《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备案》,并支付人民币3,000元用于园内野生动物的收容及救护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某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闲鱼网交易截图、交易记录、收款记录及涉案照片等,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备案》及收据,同案关系人赵一龙供述、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悔过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以及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建军
    书 记 员 高佳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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