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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7101刑初125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6-8)



    (2021)沪7101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
      指定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楼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初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微博上使用名为“爱吃芒果的YoKi”的账号,采用关注热门组合和个人明星演出、跨年演出话题形式,虚构拼单购买、出让演出票及相关演出现场明星照片收取定金的方式,多次在网络上吸引“粉丝”购买,骗取他人财物。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名为“爱吃芒果的YoKi”的微博账号对外发布,其欲转让“上海东方卫视跨年演唱会”跨年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次日上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博私信与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询问演唱会门票转让信息。被告人罗某某诱导张某某添加微信好友,以出售门票需收取定金为由,要求张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转账二维码支付定金,后通过微信远程发送虚假定位信息、虚假同城闪送信息继续要求被害人追加支付定金。在微信转账未果的情况下,又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直接进行转账,被害人应罗某某要求分四次共向其转账人民币4,000余元。
      同日15时许,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罗某某虚构的取票要求,至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中华艺术宫站3号口面交门票时,发觉被骗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在广东省江门市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羁押收押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视听资料光盘,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及相关刑事影印件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二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
      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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