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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4刑初1002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6-9)



    (2021)沪0114刑初10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自报),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刑诉[202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8日13时45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胜辛路东侧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被在此处进行交通整治的民警被害人罗国华截停处置。期间,何某某拒不配合罗国华执法,在被带上警车时,用脚踢踹罗国华裆部,造成罗下体受伤。后何某某被传唤至马陆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唐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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