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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4刑初965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6-10)



    (2021)沪0114刑初9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瑾、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8日8时51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号牌号码为沪EK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嘉定区新建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澄浏公路路口,因其驾驶机动车右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致其所驾车辆右前侧与遇直行信号灯为绿灯而同向骑行至该处的被害人汤秀娥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为上海XXXXXXX)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汤秀娥跌地后被重型厢式货车碾压而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汤秀娥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发后,黄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被害人家属已经获得了经济补偿及民事赔偿,并对黄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处警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车辆详细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银行付款凭证、民事判决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相关的户籍资料,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黄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作了相应的补偿、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黄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郏义嘉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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