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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419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6-11)



    (2021)沪0110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李广立,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夷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广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马某向孙某某谎称自己身在加拿大,并先后编造宫外孕需要手术、购买回国机票、患肺炎需要治疗等事由,骗得孙某某在本市杨浦区等地陆续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1.7万元。同年12月,被告人马某为摆脱孙某某,以他人名义向孙谎称自己已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
      2021年1月19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某,后查扣涉案手机一部。
      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手机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登记信息及交易明细,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门诊手术记录、情况说明及证明,出入境信息,本院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7万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 杨 凤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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