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1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4-14)
(2021)沪0120刑初16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怡,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1,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
诉讼代理人黎2,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被告人黎某1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黎某1于2021年4月14日钱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二、双方就被告人黎某1故意伤害赔偿部分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上述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秦连英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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