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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47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6-15)



    (2021)沪0113刑初4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毛头、老张),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指定辩护人郑晓明,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老表),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获取境外赌博网站“亚星”百家乐及“皇冠”赌球平台代理账户后,招揽鲍振慧、曹英俊、申继江、赵清华、吴玉玲、周宁(均另案处理)等人成为下级代理,再发展下线赌客赌博,依靠吃成获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给赵清华使用的账号码量为人民币1500万余元;提供给吴玉玲使用的账号码量为人民币374万余元;提供给鲍振慧使用的账号码量为人民币105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受王某某指使,帮助王某某与下级平台代理之间核对账目、结算赌资等,并从王某某处获得报酬。
      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被抓获。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审理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曹英俊、申继江、吴玉玲、赵清华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卫某、巫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通话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魏某某的到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发展赌客、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又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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