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6刑初67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6-16)



    (2021)沪0116刑初6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本区朱泾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多次组织赌客郑志刚、范秀根、侯永刚等人在本区朱泾镇家中,以纸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金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约15,000元。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退缴的赃款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莉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