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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68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6-17)



    (2021)沪0113刑初6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
      辩护人厚卫红,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利用手机等工具,多次登陆“xcleca”超赏淫秽视频网站平台,将上述网络平台内的淫秽视频生成链接,再将链接发送至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吸引上网人员点击链接并付费收看淫秽视频方式牟利。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利用“xcleca”超赏平台打赏去重后的片库比对数为666部,最终认定部数为666部,非法牟利2,130.10元。
      2021年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广场三期C2-413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上述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关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的到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又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赃款依法没收。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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