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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5刑初245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6-17)



    (2021)沪0115刑初24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2,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王沛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2及其辩护人王沛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起,被告人季某2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建立微信群,并招揽参赌人员曹某、施某、董某等20余人(均已另行处理)通过“哈灵麻将”游戏软件中的“上海敲码”游戏板块进行赌博,按照每局人民币6元的标准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牟利。经查,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季某2通过微信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金额共计人民币5,658元。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季某2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微信截图、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季某2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季某2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季某2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季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季某2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赃,希望法庭对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起,被告人季某2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建立微信群,并招揽参赌人员曹某、施某、董某、杨某、蒯某某等20余人通过“哈灵麻将”游戏软件中的“上海敲码”游戏板块进行赌博,按照每局人民币6元的标准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牟利。经查,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季某2通过微信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金额共计人民币5,658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季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曹某、施某、董某、杨某、蒯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个人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哈灵麻将”游戏软件赌博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季某2建立微信群聚集曹某等人员在“哈灵麻将”游戏软件中的“上海敲码”游戏板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收取台费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被告人季某2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5,658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哈灵麻将”亲友圈数据作为证据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季某2被抓到案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季某2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季某2的多次供述和辨认照片,证实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2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季某2所实施的行为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季某2的行为以赌博罪予以处罚。季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本院审理期间季某2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季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服从监督管理,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一新
    人民陪审员 王培根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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