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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59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6-4)



    (2021)沪0106刑初5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龚德宏,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叶加红,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龚德宏、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叶加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5日、12月2日,被告人徐某、陈某分别因为非法营运网约车被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查获,并被作出扣留车辆、罚款、交警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的处罚。徐某、陈某为逃避交警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的处罚、同时想取回被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扣押的车辆,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分别以人民币12,000元、10,000元的价格从张文澜(已判刑)处购买一张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徐某、陈某又分别持各自的文书至上海市交通委案管中心取回被扣车辆。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徐某在本市宝山区丰皓路138弄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在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在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陈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行为,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亦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查获的国家机关公文予以没收。
      徐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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