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4刑初851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5-18)
(2021)沪0114刑初8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自报),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炘、被告人侯某某、辩护人王子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起,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组建聊天群,在群内聚集赌徒使用“哈灵麻将”或“哈灵斗地主”APP,以网上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侯某某从上述APP合作后台以低价购得斗地主亲友圈房卡,赌徒郑某某、江某、陈某某等人使用侯某某提供的亲友圈房卡进入“哈灵”房间进行赌博,每局向侯支付房费。经鉴定,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间,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
2021年1月20日,民警至被告人侯某某住处询问时,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批捕阶段,侯某某否认犯有开设赌场罪,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郑某某、江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扣押、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截图照片,有关微信、转账记录、APP页面截图及充值记录,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侯某某的多次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控、辩双方关于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唐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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