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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40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5-19)



    (2021)沪0116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邵永劼,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红霞、曹凤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邵永劼、张红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赌客在“哈灵麻将”软件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活动,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张某某主要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和收取费用,李某某主要负责提供账号和购买房卡。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证人杨1、杨某2、顾某某的证言和提供的手机截图,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工作情况、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且犯罪金额不高,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自愿退赃,且年纪较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叶海连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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