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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56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5-19)



    (2021)沪0116刑初5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自报),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
      辩护人殷明,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辩护人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1伙同陈某2(另处)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上层岭地小区某处开设“LOUISVUITTON”赌博网站,供赌客以“加拿大28”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闫某某、杜某、周某(均另处)等人作为赌博网站客服,从事为赌客上下分等工作。经统计,该赌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陈某2、闫某某、杜某的供述,证人曹某的证言、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转账记录及赌博平台界面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陈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实际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为牟利,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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