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59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5-19)
(2021)沪0116刑初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自报),男,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辩护人易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9月起,“小黑”(另处)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刑)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为牟利,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按照不同比例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夏某某获利人民币2.49万余元。
2021年2月4日,夏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建议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49万元。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夏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被告人系残疾人,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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