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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47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5-20)



    (2021)沪0113刑初4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指定辩护人陈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指定辩护人吴秋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从吕光迅(另案处理)处取得“皇冠”赌球网站账号,后将该赌博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发展赌客陈某某、刘某某和章某某等人,并接受投注。吴某某通过在该账号内吃成及码量返水牟利,杨某某通过在该账号内吃成牟利。
      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微信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业务档案系统摘录;二名被告人的到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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