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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4刑初87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5-25)



    (2021)沪0114刑初8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萍、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间,被告人唐某受郭跃(已判刑)的雇佣至郭跃及贾丑、陶传洋、张振(均已判刑)等人开设在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定边路XXX号东方汽配城商务楼910室百家乐赌场内,从事收取钱款、帮助赌徒换取筹码的工作。期间,郭跃还雇佣了黄芳、黄小妹、张庆林、毕昌南、朱国峰(均已判刑)及刘某、王某某、胡某某(均另处)等人。其中,唐某帮助郭跃向黄小妹、朱国锋等人发放工资和生活费等工作。黄芳、黄小妹担任“荷官”,负责赌桌上的发牌等事务,并按约抽取提成。张庆林担任经纪人、负责带领赌徒前来赌博、收取赌徒输赢抽成。朱国峰在赌场内从事服务及帮助赌徒兑换筹码等工作。毕昌南在赌场内从事开车接送赌徒和服务等工作。刘某、王某某、胡某某在赌场分别从事望风、充场等工作。
      2019年7月20日至21日,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均另处)先后至该赌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同年7月22日零时许,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缴获百家乐赌桌3张、主机3个、POS机1台、记账本1本、筹码若干、扑克牌2副等赌具,当场抓获多名上述涉案人员。经查发现该赌场赌资累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郭跃、贾丑、张振、陶传洋、黄小妹、黄芳、张庆林、朱国峰、毕昌南等人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刘某、何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照片,百家乐收支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有关刑事判决书,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人关于在共同犯罪中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有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闻翌
    书 记 员 陈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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