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6刑初562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5-26)



    (2021)沪0106刑初5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秦志刚,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凯迪,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辩护人赵凯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孔某某驾驶牌号为沪EQXXXX的小轿车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查获,涉案车辆被扣押。孔某某为逃避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并于2020年1月14日持该文书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解除扣押涉案车辆。2020年5月9日孔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户籍材料、《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解除扣押决定书》《限期接受公安部门处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调查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伪造),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活动,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接受处罚,请求对孔某某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予以没收。
      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