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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8刑初51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5-26)



    (2021)沪0118刑初5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间,徐某乙(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等地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徐某甲在该赌场内负责洗牌等。202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青浦区白鹤镇塘湾村G20沪宁高速西侧一蔬菜大棚内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涉赌人员50余人,查扣赌资人民币10余万元、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等物。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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