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109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5-26)
(2021)沪7101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在无相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某将非洲灰鹦鹉一只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王某某(另行处理),后王某某将该鹦鹉作为宠物饲养于其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弄XXX号的服装设计工作室。2020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的工作室查获涉案鹦鹉。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湾镇燎青街XXX号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管理部门认定,涉案鹦鹉为非洲灰鹦鹉,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管理。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与上海动物园签订《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备案》,以人民币5,000元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捐款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及“管理部门意见”《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备案》《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以及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战资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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