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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411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5-11)



    (2021)沪0110刑初4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
      辩护人许世锋,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及辩护人许世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起,被告人虞某在本市杨浦区暂住处,从他人处开通“亚博”赌博网站会员账号代理权限,担任该网站代理,发展下线会员黄某某、陈某某等在其代理账号下注册账号进行投注,并根据其发展下线人员参赌净输金额按比例抽取佣金。经查,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虞某获取代理返佣人民币6634.96元。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虞某经通知返回户籍地接受民警调查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时民警从虞某处查获用于犯罪的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及“亚博”APP、赌博网站等手机截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虞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虞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虞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出现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虞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虞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634.9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虞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虞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手机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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