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3刑初213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5-12)
(2020)沪0113刑初2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王舒怡,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赵宏伟,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翟冠慧,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安某某,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斐(曾用名:沈文),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张凌,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顾晨依,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林建华,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鲁某(已判决)、周某1(已判决)结伙,由鲁某出资82万元人民币,由周某1指使陈某(已判决)联系其他投标单位陪标,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北大居养老院装修工程项目招标中串通投标。期间,陈某直接联系或通过他人联系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公司被告人邹某某,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唐某某,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斐,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2,江苏创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毛某某,采取贿赂的非法手段,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投标。后该工程由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980.1275万元价格中标。
另查明,上述九名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日期间,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拒不认罪,后又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徐泾北大居养老院装修工程评标报告》等相关的投标材料;证人施某的证言;证人鲁某、周某1、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唐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沈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周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在案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沈斐、周某2、杨某某、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郑诗晗、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