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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9刑初31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1-5-12)



    (2021)沪0109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住福建省邵武市。
      辩护人漆勇,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漆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赚取好处费,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帮助他人收取赃款,并使用支付宝购买虚拟货币后转账给他人。该中国银行账户于2021年2月5日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被害人曹某钱款后收取赃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并由被告人黄某某转账给他人。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邵武市XXX路XX大厦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曹某退赔5,000元、获得谅解,并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调取的相关账户交易明细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又向本院预缴罚金,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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