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0刑初36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5-12)



    (2021)沪0110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卜海军、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刘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底,杨学贵、陈国庆(均已判刑)经共谋在本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弄XXX号XXX室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并约定房租、赌场营利二人平分。后陈国庆从被告人孙某某处获取赌博账号、密码,孙某某按照洗码量的12‰与陈结算提成。杨学贵负责招揽、招待赌客,陈国庆负责招揽赌客、提供配钞、为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结算赌资等。同年6月中旬,杨学贵雇佣俞茜媛(已判刑)进行网络投注,至案发俞茜媛共获得报酬人民币6000余元。赌场在经营期间分别因杨学贵生病、俞茜媛回老家而暂时停业三次,至案发赌资数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
      2020年8月26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杨学贵、陈国庆、俞茜媛及参赌人员费某某等人,并查获配钞、赌资若干、涉赌电脑机箱等。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作如实供述,直至2021年3月17日对其讯问时,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杨学贵、陈国庆、俞茜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郝某某、费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周某、丁某、郑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单,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租赁合同,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 杨 凤
    人民陪审员 单 联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