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3刑初47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5-12)



    (2021)沪0113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韧,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颖琦,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张廷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张继萍,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井泓,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于杰,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贺某某、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起,被告人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皇冠网络赌球账号,由唐某某发展张準、毕宇翔(均已行政处罚)为赌客,接受投注、结算赌资,被告人王某受蒋某某指使,帮助蒋某某、唐某某结算赌资。期间,蒋某某、唐某某通过吃成、返水获利。同年8月起,被告人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被告人贺某某提供皇冠网络赌球账号,由贺某某发展许斌(已行政处罚)、陈一(另案处理)为赌客,并接受投注、结算赌资。期间,蒋某某、贺某某通过吃成、返水获利。
      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斌、张準、毕宇翔所作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贺某某、唐某某分别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四、被告人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