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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48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5-12)



    (2021)沪0113刑初4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因感情纠葛,至上海市宝山区海江二村XXX号XXX室,踹门强行闯入前女友余某住处,辱骂余某并殴打被害人侯某某(系余某男友),致侯晨捷左眉弓创口、左眼部挫伤,经鉴定分别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当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海滨新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邓某已赔偿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某所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的证言,现场照片,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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