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06刑初50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5-13)



    (2021)沪0106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2,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侯海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2犯袭警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宗某2及辩护人侯海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0日16时,被告人宗某2乘坐其父亲宗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余姚路路口时,因违章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糜某某拦截。在被查处的过程中,被告人宗某2连续脚踩民警糜某某左脚面,并用手挥打其头脸部致头盔落地。
      被告人宗某2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
      被告人宗某2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宗某2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2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受伤民警相关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2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书 记 员 陈美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