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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50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5-13)



    (2021)沪0113刑初5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中旬始,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宝山区顾村镇陈家行村花家桥2号其开设的无名棋牌室内,以“斗牛”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2月28日2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及张某2、张1等五名赌客(均另行处理),并缴获赌资人民币690元及赌具筒子牌一副等。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张1、马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张某2、孔某某(均系“斗牛”赌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人口信息、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
      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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