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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7刑初50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5-13)



    (2021)沪0117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2,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辩护人肖宇,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21年3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2及其辩护人肖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夏某2在本区永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放置工作电脑和提供工作手机,雇佣夏某1、杨某(均已判刑),在上址为“澳洲幸运5”赌博平台的赌客操作上分,供赌客下注赌博,参与“澳洲幸运5”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夏某2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1、杨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电脑桌面截图,后台操作界面截图,手机照片,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账本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2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被告人夏某2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2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李 寅
    审 判 员 陈 镪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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