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57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5-14)
(2021)沪0116刑初5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9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辩护人徐海峰,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徐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9月起,“小某”(另处)指使李俊乐(已被判刑)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按照比例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李某某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1年2月5日,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余元。
辩护人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认可,结合被告人积极退赃的情节,希望法庭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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