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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6刑初58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5-14)



    (2021)沪0116刑初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现住湖北省荆门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9月起,“小某”(另处)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刑)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按照比例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26,985元。
      2021年2月7日,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6,985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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