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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538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1-5-17)



    (2021)沪0106刑初5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沈惠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上海观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牌号为沪AFXXXX5的小型轿车出租给孙某用于网约车运营。同年11月27日9时许,孙某在从事非法营运网约车时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查获,作出扣留车辆、罚款、交警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的处罚。为取回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扣押的车辆,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黄牛陈建锋(另案处理)的介绍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张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持该文书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案管中心取回被扣车辆。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调查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接受公安部门处理通知书,解除扣押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销毁。
      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宏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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