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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7刑初52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5-17)



    (2021)沪0117刑初5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
      辩护人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闵行区等地通过微信等推广“唐朝电玩城”赌博软件,发展玩家11人并参与该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14,439.95元。
      2020年11月24日9时20分许,民警赴本市闵行区金平路328弄118弄102室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其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唐朝电玩城”赌博软件截图,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李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三十九元九角五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李 寅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蒋晓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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