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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7刑初809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5-17)



    (2021)沪0117刑初8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人张某2,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张某2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邹某某、张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邹某某、张某2在本区新飞路、书崖路路口的空地进行平整作业,邹某某担任现场负责人,张某2操作挖掘机。因害怕施工会破坏工地上光缆,邹某某遂指使张某2操作挖掘机挖沟将现场一段光缆埋于地下,造成该段光缆受损。经查,该段光缆系国防通信光缆,挂有“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标识。此次光缆受损造成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以下简称“XXXXX部队”)部分军事通信中断共计23小时,影响XXXXX部队执行重要作战任务。事后,邹某某、张某2所在公司积极修复该段光缆。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邹某某、张某2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获得XXXXX部队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冷某、张某1、施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出具的关于协请调查国防光缆受损的函、关于协请赔偿国防光缆中断损失的函、证明、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张某2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张某2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2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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