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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1刑初25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4-9)



    (2021)沪0101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辽宁省营口市,暂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丁雪峰,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丁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8日上午10时许,因广东路XXX弄XXX号民宿纠纷,伊某某(已判决)和被害人高某、雒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冲突,为此,袁某在民宿租房微信群里发布“打架了”内容的微信,简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先后赶至上址,王某某并在上述微信群里发布“附近的人都过去”语音,被告人王某某闻讯到场,见王、简二人被高某压制在床,即上前拽下高某,并伙同王某某、简某某对高某拳打脚踢。嗣后因民警处警至该址殴打行为方告终结。事后,王某某等在家属的协助下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害人高某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雒某伤势构成轻微伤,伊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高某、雒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已决犯王某某、伊某某、简某某的供述;证人袁某的证言;证人朱某、汤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微信号;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书 记 员 章刘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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