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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0刑初27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4-9)



    (2021)沪0110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吴海、夏心茹,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夷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夏心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周某在“亚博”赌博网站注册赌博代理账号,担任网站代理并向他人推荐该赌博网站,发展下线曹某某、钱某某等人在其代理账号下注册账号进行投注,每月根据其发展下线人员参赌净输金额按比例抽取佣金。经查,2020年10月,周某佣金获利为人民币7000余元,同年11月,周某佣金获利为人民币5000余元。
      2020年12月1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并查获涉案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二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抓获地点及查获物品照片,“亚博”赌博网站界面、代理账号及银行卡信息、聊天记录等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出现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可进一步降低建议量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夏心茹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1.2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涉案手机等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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