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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4刑初653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4-9)



    (2021)沪0114刑初6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刑诉〔202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5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沪CH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金昌西路南约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有前科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在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 薇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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