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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7刑初60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4-9)



    (2021)沪0117刑初6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夏冰星、窦轶旻,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夏冰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有关系能够拿下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一工地的碎石加工项目,并以虚构的上海鸿强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协议,陆续以工程保证金等名义从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花销。后经催讨,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归还张某某3,000元。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归还了被害人张某某钱款5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使用协议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寅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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