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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7刑初61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4-9)



    (2021)沪0117刑初6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5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D1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松汇中路谷阳南路路口附近一餐馆再次饮酒,后又驾驶车辆在上述路口行驶时与停放车辆发生两车事故,民警接报后怀疑其有酒驾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2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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