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35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4-12)
(2021)沪0113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及住所地在福建省龙岩市。
辩护人丁苏杰,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2从他人处获取推广淫秽视频的平台网址(ht.rqp77ej.cn),并注册成为平台代理(账号:发vip009,密码:123456),将平台内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通过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其通过上网人员点击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经远程勘验和鉴定,上述平台片库中视频均系淫秽视频。至案发,被告人陈某2共传播淫秽视频2,132部,非法获利人民币8,900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2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吕某某、陈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手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陈某2持有账号打赏去重后记录》《陈某2持有账号提现记录》及支付宝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仅根据非法获利进行量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陈某2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2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陈某2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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