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13刑初35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4-12)



    (2021)沪0113刑初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
      辩护人李昆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安家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9时50分许驾驶牌号沪AFXXXX6小型轿车沿本市宝山区通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二路西约250米处,在借用通南路由西向东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徐某驾驶的牌号沪ADXXXX9小型轿车过程中,与沿通南路由西向东被害人周长军驾驶的牌号沪CB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再与徐某驾驶的车辆相碰撞,致被害人周长军倒地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周长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长军符合在自身颈椎病变基础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颈、胸部损伤并高位截瘫,终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是导致周长军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颈椎病变构成辅助原因。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周长军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10”并等候现场接受民警处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接民警电话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到案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骨二科出具《病情说明》及相关病历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及相关查询信息;《公安内部网络信息》;证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茂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