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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20刑初5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4-12)



    (2021)沪0120刑初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聪),女,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标,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女,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
      指定辩护人顾燕红,上海知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男,1994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邱泽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谢某、肖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谢某、肖某及辩护人顾鹤东、丁标、邱泽海、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指定辩护人顾燕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通过拉人进微信群听直播并下载融通资本平台APP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入金股票投资,后被告人彭某某指使被告人谢某、肖某在群内发布虚假投资收益截图等,骗取家住本市奉贤区南桥镇的被害人狄某某投资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彭某某、谢某、肖某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谢某、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狄某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谢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谢某、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彭某某、谢某、肖某均获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某、肖某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彭某某、谢某、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张惠华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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