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0)沪0114刑初1492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4-13)



    (2020)沪0114刑初1492号
      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2,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指定辩护人熊志平,上海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1095号起诉书及沪嘉检刑补诉[2021]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潘2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2及辩护人熊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潘2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头盔的虚假信息,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的被害人孙某某及杨某看到上述信息后信以为真,微信联系被告人潘2购买头盔,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7.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货款,被害人杨某通过微信转账5.9万元。被告人潘2得款后即将上述钱款挥霍一空。至约定交付日期时,被告人潘2无法交货,遂陆续向孙某某退还头盔款1.5万元。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20年7月2日将被告人潘2抓获,被告人潘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2家属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向被害人孙某某退赔了1.6万元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杨某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证人赵某、潘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被告人潘2的户籍资料、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潘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2有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潘2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姜红琴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书 记 员 姚布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