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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35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4-13)



    (2021)沪0106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0时许,纠集程云(已判决)、郦嘉立(已判决)、陈翔(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静安区延长路XXX号嘉利明珠城小区内向被害人王某索要赌债。后因索要未果,程云、郦嘉立、陈翔共同殴打被害人王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外伤致头皮挫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擦伤及挫伤、双眼部挫伤、颈部多处挫伤、体表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先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被告人顾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罚金。
      被告人顾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张1、周某、朱某某证言、同案犯程云、郦嘉立、陈翔供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包梦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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