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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354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4-13)



    (2021)沪0106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2,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暂住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2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2及辩护人潘蕾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6日上午10时27分许,被告人郑某2在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永和东路路口违章驾驶电动车时,被执勤民警黄生祥拦停并进行交通处罚,郑某2拒不配合,驾车加速逃逸,民警黄生祥在阻止其逃逸过程中被电动车拖拽倒地受伤。民警李某见状,驾驶警车欲拦停郑某2并多次责令其停车,郑某2仍驾驶电动车继续逃逸,直至共和新路灵石路东北角路口被警车拦停。经鉴定,民警黄生祥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警车前保险杠全部损毁。被告人郑某2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郑某2的身份信息、《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职证明》《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郑某1的证言,民警黄生祥的陈述,被告人郑某2的供述,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郑某2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2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郑某2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郑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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