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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27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4-13)



    (2021)沪0113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熊登洲,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静,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某,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屋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共同对外接受赌客投注并从码量返水中分成渔利,至案发累计码量达916万余元。同年11月4日21时许,武某某、江某某聚集赌客王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上址参赌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二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亚星”赌博账号截图;证人耿某某、孟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东徐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武某某当庭予以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建议量刑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赌博网站的码量中包含江某某等人自己参与赌博的金额,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开设赌场时间不长、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屋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共同对外接受赌客投注并从码量返水中分成渔利,至案发累计码量达916万余元。同年11月4日21时许,武某某、江某某聚集赌客王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上址参赌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当庭对于指控事实予以认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江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屋内共同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场,靠赌客下注的码量返水进行盈利,二人各拿四成返水,耿某某拿了二成码量返水,约12,000元。武某某主要负责招揽客户、打扫卫生、烧饭扽管理赌场,江某某主要负责操盘及结算赌资。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江某某、耿某某共同经营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主要靠赌博网站的返水获利。房子由武某某租借,主要负责招揽客户,江某某和耿某某负责操盘及结算赌资,武某某让孟某某负责打扫卫生、烧饭等杂事。
      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是江某某和武某某开设,江某某负责押注,武某某负责带客人来玩,输赢当场结算。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江某某和武某某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博,武某某帮吴某某在电脑上下注,案发当日其看到江某某帮赌客操盘下注。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江某某共同经营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武某某主要负责招揽客户去玩、端茶送水、打扫卫生,江某某负责操盘下注和管账。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江某某共同经营上述网络百家乐赌场,帮人押注、结账。案发当日为其操作押注及对账的人是武某某。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6月22日三名女子一起来租房,房租由微信昵称“小妹”支付。经武某某确认,“小妹”系其微信号,上述聊天记录系其与房东的聊天记录。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民警对上址赌场进行搜查,分别从武某某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400元、电脑1台及手机2部;从江某某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10,990元、账单1张、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23,120元。
      9、“亚星”赌博账号截图,证实账号“JQK1”于2020年10月1日至11月5日期间总码量为916万余。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已被行政处罚。
      1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武某某、江某某的到案经过。
      1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10月中旬,江某某提议在租赁房屋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平时均由江某某操盘,网址和帐号均由江某某提供,其不参与经营网络百家乐一事,也不分好处费。
      1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证实江某某、武某某、耿某某三人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场子,武某某提供场地、设备及平台帐号密码等,由江某某、耿某某操盘、结算赌资,其三人赚取平台投资金额1%的返水,约定江某某、武某某分得四成返水,耿某某分得二成返水。
      1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江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江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赌博网站的码量中包含江某某等人自己参赌金额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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