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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06刑初371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4-14)



    (2021)沪0106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周菁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黎某某及辩护人周菁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黎某某为牟利,在“闲鱼”网站上对外出售包含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同年7月18日,黎某某在网站上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个包含淫秽视频文件的SEAGATE移动硬盘出售给他人。经鉴定,涉案移动硬盘内含有1670个视频文件,经去重后有1422部为淫秽视频。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黎某某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闲鱼”网站上发布的广告、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图,寄送移动硬盘的快递包裹照片,涉案移动硬盘及所含文件列表照片,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予以没收。
      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人民陪审员 王竹军
    书 记 员 陈美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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