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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沪0113刑初37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4-15)



    (2021)沪0113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暂住地福建省福州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起,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提供的链接登陆“超赏平台”淫秽视频网站(网址:http://ht.rqp77ej.cn/cshoutai)成为代理。后通过微信群向他人发送、推广该网站平台内的淫秽视频二维码,经由他人扫码付费观看等方式收取钱款,并与平台约定返利分成。被告人胡某某共计传播淫秽视频50部,非法获利人民币677元。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旗山领秀9号2201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1年11月18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工作情况》及光盘;手机支付宝支付明细截图;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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