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1)沪0120刑初29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4-15)



    (2021)沪0120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赖世刚(已判刑)在未取得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及网站等公开售卖隐蔽式针孔摄像机(头)、拾音器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且部分器材通过被告人赖某帮助采购、发货。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赖某帮助赖世刚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30余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赖世刚于2019年4月25日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XXX弄XXX号的羌某某销售路由器型拍摄装置1套,后由被告人赖某帮助采购并通过快递邮寄至上址。经鉴定,该路由器型拍摄装置是窃照专用器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赖世刚的供述,证人羌某某的证言,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产品信息截图,转账记录,物流发货记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帮助他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路由器型拍摄装置一套予以没收。
      被告人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秦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